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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2月10日)
第 12 條
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副知相關機關:
一、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二、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三、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
四、同意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