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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2月10日)
第 6 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及主管機關要求抄件份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申請文件。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各一份;無需者免附。
三、水土保持規劃書審定本一份;無需者免附。

水土保持計畫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得暫免檢附前項第二款之文件,由主管機關先行審查,俟水土保持義務人檢附該文件後,再行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其審查期限不受第十四條規定限制。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審查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