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111年11月01日)
第 3-1 條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