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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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111年11月23日)
第 10 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