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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111年11月23日)
第 11 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滅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