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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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111年11月28日)
第 7 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
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之土石,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