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村再生條例   第 二 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 99年08月04日)
第 11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八條所定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並由其核定執行項目及優先順序。

前項補助,不含土地取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