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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第 二 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 99年08月04日)
第 1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實施農村再生計畫之地區,得依土地使用性質與農村再生計畫,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