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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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第 二 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 99年08月04日)
第 17 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