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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第 二 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 99年08月04日)
第 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現有農村進行全面調查及分析,並對農村生活品質訂定評定指標。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調查及分析,進行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與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