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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第 三 章 農村文化及特色 ( 99年08月04日)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補助其維護或修繕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