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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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第 三 章 農村文化及特色
( 99年08月04日)
第 28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針對農村社區建設、文化資產、產業文化及景觀生態特色,製作適合社會大眾及各級學校之宣導資料,並積極補助相關宣導、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