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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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第 三 章 農村文化及特色
( 99年08月04日)
第 29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農村社區內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提出再利用計畫,並辦理城市與農村交流及農村體驗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