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村再生條例   第 三 章 農村文化及特色 ( 99年08月04日)
第 31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農村再生計畫之推動,輔導在地組織之運作,並建立獎勵及績效評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