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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第 四 章 附則 ( 99年08月04日)
第 36 條
為維護農村居住品質及生產安全,對具危害性之農業生產廢棄物或對農村發展不利之土地利用行為,應依土地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