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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第 二 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 99年08月04日)
第 8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徵詢轄內鄉(鎮、市)公所意見,就轄區之農村再生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之擬訂,應辦理公開閱覽,必要時得舉行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