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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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106年03月10日)
第 16 條
農村社區得由社區組織代表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容,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