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106年03月10日)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補助:
一、符合農村再生政策方針或中央年度施政目標。
二、符合設施減量。
三、社區投入資源高。
四、對社區產業及就業有促進效益。
五、有助於提昇生產環境。
六、社區訂有社區公約。
七、可促進社區凝聚共識,提高社區居民參與度。
八、對農村特色景觀、文化之行銷、教育宣導有助益。
九、有助於歷史或特色建築物、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保存。
十、前年度執行成效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