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社區成年居民意見納入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之參考,並應於公開閱覽期間屆滿後,將上開意見請社區組織代表於十四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整合或將農村再生計畫草案退回,由該農村社區居民以多數決方式定之。
前項多數決方式應以召開社區居民會議方式為之,其決議應有社區住戶成年代表一半以上出席且經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會議之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者:由社區組織代表召開,並應邀請異議者參與。
二、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者:由各計畫社區組織代表共同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