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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100年05月31日)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核發同意補助證明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知受補助者。

受補助者應於接獲同意補助通知之日起,於下列期限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內容完成施工:
一、住宅興建:二年。
二、住宅修繕、庭院改善:六個月。

個別宅院整建涉建築法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受補助者因故未能於第二項所定期限內完成施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限如下,並以一次為限:
一、住宅興建:六個月。
二、住宅修繕、庭院改善:三個月。

受補助者無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完工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內容施工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補助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