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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100年05月31日)
第 14 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回其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申請資料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隱匿或虛偽之情事。
二、執行內容有虛報、浮報或違反法令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補助者,五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