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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100年05月31日)
第 2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指住宅興建、住宅修繕及庭院改善。

前項住宅應以農村社區供居住之合法建築物為限,且其建築物用途登記應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

第一項住宅興建指依建築法第九條第一款之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