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100年05月31日)
第 4 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基準如下:
一、住宅興建: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住宅修繕: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庭院改善: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