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 100年05月31日)
第 4 條
社區公約草案提出後,社區組織代表應儘速於農村社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及社區公約預定施行地點,公開閱覽七日以上,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農村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
二、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草案。
三、異議意見之提出方式及期限。
前項異議意見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姓名、聯絡方式及地址。社區組織代表應將異議意見納入社區公約制定會討論,並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