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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 100年05月31日)
第 7 條
社區公約依前條規定簽署同意後,應由社區組織代表檢具社區公約及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社區公約制定會會議紀錄,包含異議處理情形。
二、公開閱覽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