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 100年06月01日)
第 3 條
考評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分為下列四等級: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