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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 100年06月01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揚對農村社區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得訂定計畫辦理。

前項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內容應包含推薦方式、績優事蹟、評選程序及獎金額度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