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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二 章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訂、變更及公告 ( 100年08月31日)
第 10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劃定各功能分區時,應考量農村社區習慣範圍,並維持農業生產、農村生活、農村文化、地景及生態之完整性;其地界範圍之劃定,得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村(里)行政區域界線。
二、道路所形成區塊。
三、農水路系統。
四、地形、地勢、水文等地形、地物界線。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