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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二 章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訂、變更及公告 ( 100年08月31日)
第 14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及辦理公開閱覽、公聽會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依前條規定辦理聽證程序者,應另檢附聽證紀錄,一併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檢附之資料不符前二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