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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0年08月31日)
第 2 條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有實施土地使用管理之需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擬訂該社區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併同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