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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0年08月31日)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時,應配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及考量農村社區發展之特色與願景、土地使用性質,並應徵詢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地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營建、經濟服務、水利、環境保護、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社區組織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