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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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二 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 102年01月23日)
第 14 條
逸失或生存於野外之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如有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者,得由主管機關逕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