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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三 章 野生動物之輸出入 ( 102年01月23日)
第 26 條
為文化、衛生、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貿易主管機關依貿易法之規定,公告禁止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輸入或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