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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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四 章 野生動物之管理
( 102年01月23日)
第 35 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