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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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四 章 野生動物之管理
( 102年01月23日)
第 39 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屍體,具有學術研究或展示價值者,學術研究機構、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博物館等有關機構得優先向所有人或占有人價購,製成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