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2年01月23日)
第 44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