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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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2年01月23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設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