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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2年01月23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野生動物保育,應設立野生動物研究機構,並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野生動物之調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宣揚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