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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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2年01月23日)
第 55 條
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第 5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