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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 107年07月13日)
第 19 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申請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本人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向獵捕、垂釣區域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者,應於接受講習,並繳交獵捕、垂釣許可證工本費後,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

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戶籍地址及聯絡地址、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號碼。
二、使用器具。其係使用獵槍者,應登記槍照及槍身號碼。
三、適用地區、有效期限及期滿時許可證應重行申請。
四、得撤銷許可之事由。
五、許可獵捕、垂釣野生動物之種類及數量。
六、保育注意事項。

許可證污損或遺失者,得申請換發或補發,並繳納工本費。申請換發者,應檢還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