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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 107年07月13日)
第 23-1 條
本細則所定位置圖、範圍圖及規劃圖之比例尺如下:
一、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下者,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二、面積超過一千公頃者,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