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野生動物之輸出入
( 107年07月13日)
第 28 條
依前二條核准輸入、輸出之野生動物活體或產品,不得分批輸入、輸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輸入,應於該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自原起運口岸裝運。其裝運日期以提單所載日期為準;提單所載日期有疑義時,得由海關查證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