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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野生動物之管理 ( 107年07月13日)
第 35 條
主管機關接受私人或團體捐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得交由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學術研究機構、博物館等社教機構或其他機關團體,供學術研究、教學、保存、展示或教育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