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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 107年07月13日)
第 8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既有之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係指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前,已在該範圍內進行、完成或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