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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7月13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依本法第七條所設立之保育捐助專戶,其用途如下:
一、野生動物資源之調查、研究及經營管理。
二、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之用地取得、保護及改善。
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補償。
四、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所為必要之處置及處理。
五、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推動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之協助或獎勵。
六、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於野生動物之收購。
七、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及宣導。
八、野生動物保育人員之教育及訓練。
九、野生動物保育之國際技術合作。
十、其他有關野生動物保育事項。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寬籌經費,加強辦理轄區內野生動物保育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