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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陸域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 112年12月13日)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委員,由農業部(以下稱本部)部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與所屬機關(構)代表、其他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遴聘(派)之。

前項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