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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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 103年12月09日)
第 2 條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之管理,除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定野生動物適用範圍,指直接於野外取得之野生動物,及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公告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