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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 103年12月09日)
第 6 條
申請人提供資料不齊全或有其他應補正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時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