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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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 103年12月09日)
第 9 條
未離乳之哺乳類或不能自行站立之鳥類等野生動物,不得交付。
營利性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買賣:
一、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二、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