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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 101年02月14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執法機關及受理舉發機關對於舉發人之姓名、住所、居所等資料應予保密;其舉發書、筆錄或其他應保密之資料,應妥適保管。如有洩密情事,依法論處。但經舉發人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